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韦**、李**夫妻二人明知所收购的螺纹钢等建筑材料为罗*1、覃某2、覃某1猛、覃某1往、覃某1举、韦*、罗*2、莫*、覃某1傲(均另案处理)盗窃所得,仍在经营的上林县加油站斜对面废品收购站内以每斤人民币1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共计收购26次。经鉴定,韦**、李**所收购的螺纹钢等建筑材料市场零售价格共计人民币(下同)154144.1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韦**、李**收购覃某2、覃某1猛、覃某1傲盗得的1580斤螺纹钢。经鉴定,此次收购的螺纹钢市场零售价格为3460.2元。
2.2020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韦**、李**收购覃某2、覃某1往与覃某1傲盗得的2380斤螺纹钢。经鉴定,此次收购的螺纹钢市场零售价格为5212.2元。
3.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本文书还有1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