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刘**、赵**、刘*、王**、刘**(以下简称刘**方)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刘*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即由刘*分得上海市xx路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三分之一计1,517,500.89元。事实和理由:刘*自小随父母实际居住涉案房屋,其户籍自小就在涉案房屋,由于父母一直居住涉案房屋,刘*成年后因居住困难而在同栋楼上租房居住,并非其主动放弃居住权利。刘*的父母刘*1、杨*受配取得上海市xx路**弄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四平路房屋)时,刘*尚未成年,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刘*现在本市亦无其他住房。四平路房屋居住面积仅为14平方米,无法满足三口之家的居住需求,仍属于居住困难,...(本文书还有3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