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立即向罗*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50000元;2.判令黄**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罗*与黄**系生意往来认识。黄**因缺乏资金,向罗*借钱。罗*于2019年7月24日向黄**转款300000元、于2019年7月25日向黄**转款200000元。2019年7月25日,黄**向罗*出具500000元的借款合同。2020年1月23日,罗*向黄**转款200000元,黄**向罗*出具200000元借款合同。2020年7月,黄**还款200...(本文书还有1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