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舒**及原审第三人甲**(以下简称甲**)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01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23)川012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改判支持刘*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舒**承担。事实与理由:1、舒**存在通过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刘*权利受损的行为。一审法院并未对此事实进行查明、确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刘*、舒**曾达成合意于2020年12月20日注册设立甲**。自刘*于2021年4月被迫离开甲**起,舒**对公司享有实际操控权。而在此期间,舒**经营行为在未征求过刘*意见的情况下,注销公司税务登记...(本文书还有2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