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寇**与被执行人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2022)新40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267500元,执行费3913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寇...(本文书还有45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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