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截至2022年6月10日,应支付利息3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0日,被告以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2%,每三个月结算一次息,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收到50000元现金后向原告出具借据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清偿借款本金,仅支付至2022年1月10日期...(本文书还有1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