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门市永********(以下简称“永彩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励*********(以下简称“励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贡**、被告励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04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9041.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6日为333.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励诚公司的答辩要点如下: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
本院查明事实。
原告提交送货单、对账单、聊天记录等,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涂料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送货单上填写的收货单位为“励诚喷涂厂”,原告...(本文书还有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