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与被告孙**土地承包经*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代理人崔**与被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换给被告的“学校房后北大堤下”0.182公顷土地的承包经*权归原告,并判决被告将该土地归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均系长春市九台区九郊街道办事处小河沿子村1组村民,1997年二轮土地延包后,2000年在被告同意随时将土地给原告换回的前提下,原告将自家分得的“学校房后北大堤下”0.182公顷土地换给被告经*,由于只是临时换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换地协议。2015年国家实行土地确权时,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土地,被告当时同意,但是在确权时却将原告家应分的上述土地确权到被告家**,原告对此提出了异议。为此,双方产生纠纷,被告提出了仲裁申请。2021年7月6日原告收到长春市九台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九农仲裁字【2021】第2号裁决书...(本文书还有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