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其与创某联盟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创某联盟公司退还投资款42000元、材料费60270元;三、创某联盟公司支付违约金21000元;四、顶某公司对创某联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诉讼费用由创某联盟公司、顶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李**与创某联盟公司于签订的《合作协议》予以解除;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创某联盟公司返还李**投资款41000元、材料款60270元;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创某联盟公司支付李**违约金21000元;四、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本文书还有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