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万国********(以下简称万国恒业公司)与被告新疆福连*******(以下简称福连城公司)、被告乌鲁木齐**********(以下简称祥盛超越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国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福连城公司及祥盛超越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国恒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福连城公司支付原告物业费325,957.6元;2.判令被告福连城公司支付原告电费230,004.28元;3.判令被告福连城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12,105.22元;4.判令被告祥盛超越公司对上述被告福连城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送达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7日,被告福连城公司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号的负**层**层部分**层房屋,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被告向原告按照5元/...(本文书还有4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