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北*********(以下简称北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徐**,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北驿公司使用张**肖像不构成侵权。首先,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部分已经认可张**当时因拍摄《鹿鼎记》口碑不佳,而北驿公司发表的三篇涉案文章内容足以认定北驿公司是为了维护张**形象、行使自媒体舆论监督权而适当使用张**肖像,并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词,丑化、贬损张**肖像,不应构成侵权,涉案文章无任何盈利行为,一审判决将北...(本文书还有4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