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大连时代********、孙**、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代理人宋**及郭**、被告孙**及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时代********、周**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5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得知被告孙**有美甲店可以加盟后表示想要加盟,随后孙**通过微信反复对其进行宣传,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将争议款项5万元人民币转入孙**本人平安银行账号*******)。汇款次日(2020年11月17日),原告通过孙**推荐添加周**微信。原告同孙**约定到孙**店内签订合同,实际上是与周**经营的大连时代********(以下简称“时代立方公司”)签订了一份《大树甄选连锁门店合作协议》。同日,原告联系孙**,明确表示对美甲店的加盟不做了。2020年10月28日孙**表示同意返还上述款项,但需要走流程。孙**在收到5万元后声称,上述款项已经分两...(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