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某某联合*****************(以下简称某某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之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某某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之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68750元,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共计76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有的豫v2****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员失保险。2023年12月11日00时21分,该车行驶至永兴县**京港澳高速路段时,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车辆起火燃烧,导致车辆损毁。原告认为其在被告处投保了车损险,被告应当赔偿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告如上诉求。
被告某某联合财险郑州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本文书还有2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