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杨*、曹*诉被告周*、刘*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月1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8月26日以(2020)云01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案件宣判后,刘*不服,提出上诉,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并以(2020)云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我院(2020)云0128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元,并支付2020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2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刘**一家系亲戚关系,被告周*为刘**的妻子,被告刘*系刘**的儿子,刘**一家因在则黑乡经*砂石料场资金周*需要,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分8次向刘**及其妻子周*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98100元(其中有48400元是存到周*的银行账户)但刘**还了10000元就没有还过钱2019年2月1日刘**为原告出具书面借条,借条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所有借款合计290000元(凑整数多还1900元),如到期未还刘**承担追讨款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但尚未到约定的最后还款日期,刘**便于2019年12月27日死亡,而刘**留下的房产、工程款、债权、银行存款等都由被告进行了继承,但各被告至今仍拒绝支付原告借款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作为共同债务人,应依法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周*答辩称,原告称被告家经*砂石厂资金周*不足三年间借款20多万元给被告,但砂石厂是刘**于2016年4月15日从他人手中转过来,经*一年多后,于2017年5月13日就转给了别人,原告所说的2013年至2015年期间,刘**并没...(本文书还有8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