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固************(以下简称淮浍公司)与被告宿州市皖********(以下简称皖神公司)、第三人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常茂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娜、人民陪审员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解**、被告皖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第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淮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505540.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0978.02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以2505540.27元为基数,按***.65%计算至起诉之日,后期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息暂合计为2806518.29元;2、被告承担财产保全及保函费用7000元;3、本案诉...(本文书还有2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