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正阳县某*********诉被告张**、党**、赵**、张**、闫**、胡**、党**,第三人张**、周**挂靠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被告张**、党**、赵**、张**、闫**、胡**、党**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第三人张**、周**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阳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七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承包费37,800元(其中胡**、闫**各支付8,400元,其余五被告各支付4,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2日原告与七被告分别签订《公车承包经*合同》,约定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豫q7****号等十辆客车(其中胡**两辆、闫**两辆,张**两辆本次只起诉其欠费的豫q7****,其余四人各一辆)承包给被告经*原告拥有经*权的正阳至付寨城乡公交班线,合同期限为2016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该合同第三条第6项约定“...(本文书还有3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