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4)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采取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就本案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应得的维修费用3,500元,并支付剩余的500元维修费以及承担相应的资金损失;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评判错误,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回避和忽视了上诉人维修卫生间垫付费用的事实,上诉人为了维修卫生间防水层购买了防水高压注浆机,并垫付了防水钢化胶等材料,成本费用就垫付了3,200元。2.一审法院并未查清此后卫生间依旧漏水的具体原因。当时被上诉人卫生间往楼下漏水,上诉人在维修卫生间防水层之后已经不再出现向楼下漏水的情况。至今为止,卫生间已经不再往楼下漏水...(本文书还有3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