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毛**、陈**因与被申请人西宁星赣**********(以下简称星赣线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毛**、陈**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再审申请人返还已收利息,属基本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2014年6月,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徐*向再审申请人借款,再审申请人将自己53万元的农行卡交给被申请人,支付丰东公司房租等,给被申请人转入26万元,其余7万元现金交付财务人员李*。2017年8月23日录音证明60万元是再审申请人的钱。李*、郭世香在城中公安局的笔录,不仅完全能够证实借贷事实,而且还有还款事实。被申请人2015年11月8日以及2016年5月20日的记账凭证与再审申请人银行流水能够证实向再审申请人...(本文书还有19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