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桂**因与被申请人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桂**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桂**是中间人,没有卖地给王**桂**、王**是朋友关系,2010年郸城特种铁合金厂(以下简称铁合金厂)旧厂房改造需要资金,想用厂东北角的一块土地和该块土地上的24间房屋抵押借款王**听说后便想购买这块土地及房屋,但当时厂里不想直接出售只想抵押借款因当时桂**在国土局上班,和铁合金厂的人熟悉,王**便委托桂**与铁合金厂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因借款到期后铁合金厂未能如期还款,铁合金厂便依据借款合同将土地和房屋交给了王**使用,王**使用一段时间后又以40万元价格将该土地及房屋卖给了王*勇,收据上“经老桂**买土地,现转让”也能证明桂**只是经手人,不是出卖土地的人(二)原审...(本文书还有1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