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上海汲康********(下称“汲康公司”)、被告余**、被告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滑**、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汲康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扣除减免的3个月后共计6个月的租金差额3,197.70元;2.判令被告汲康公司向原告支付解约违约金16,343.80元;3.判令双方2016年11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4.判令被告汲康公司向原告返还上海市嘉定区xx公路xx号**楼xx号商铺;5.判令被告汲康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2020年按4,085.95元/月的标准计算,2021年按4,441.25元/月的标准计算);6.判令被告余**、被告朱**对被告汲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汲康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汲康公司承租原告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公路xx号**楼xx号商铺(下称案涉商铺),租赁面积58.4平方米(以房产证面积为准),租赁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租期10年,到期如被告汲康公司续租,租赁费用另议租赁费用为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本文书还有5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