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禹州市华***************因与被上诉人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原告系从事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服务等经营内容的公司,被告杨**系在原告处进行驾驶员培训的学员。2021年2月23日10时40分许,被告杨**驾驶豫k××××学小型轿车,在禹州市火龙镇道路华安驾校考场院内,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因操作不当,撞在围墙上,造成车辆及围墙损坏。
二审中,上诉人禹州市华*************...(本文书还有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