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与被告万荣中油******(以下简称万荣中油公司)、万荣县天*************(以下简称民丰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共计270779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在被告万荣中油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中实施了劳务输出,经三次结算,被告民丰分公司出具结算单,分别为2018年7月6日184689元,2018年11月10日47340元,2019年11月10日38750元,共计270779元。之后,多次向被告民丰分公司催要未果。
被告万荣中油公司辩称:原告从未给万荣中油公司进行劳务输入,不存在劳务合同及施工合同,不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民丰分公司辩称:1.原告施工应有施工合同,民丰分公司档案里没有合同;2.原告具体实施了什么工程,应有...(本文书还有1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