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将车辆租赁给被告使用,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原告按约交付车辆,被告应当支付租金。根据庭审查明,原告下欠租金75000元未付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机械租赁费7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本文书还有38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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