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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宁05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10
  •  
  • 【案例概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周***房*2(担保人身份)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被告周*1作为借款人应当向原告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被告房*2作为担保人应当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但被告周*1作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房*2作为担保人未承担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其行为均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周*1偿还借款本金1426487.64元、利息218015.49元(利息算至2021年3月30日),之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随本清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房*1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房*1向原告出具的配偶还款承诺书,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视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在担保期内提出,被告房*1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房*1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对被告周*1提供抵押的位于中卫市××区字第2015004734号】、中卫市沙坡头...(本文书还有137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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