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市顺**********(以下简称进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炜*********(以下简称炜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进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炜宏公司向进乐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进乐公司起诉之日起计至炜宏公司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炜宏公司承担。
炜宏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进乐公司向炜宏公司赔偿311894元;2.本案反诉费用由进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炜宏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进乐公司支付上述《工作联络函》所载货款60...(本文书还有3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