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玉山县怀*****(以下简称“怀玉山萤石矿”)因诉玉山县人***不履行补偿职责一案,不服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1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江西省上饶地区地质矿产局于2000年5月26日颁发采矿许可证(编号为3623000040014),载明:采矿权人为玉山县怀*****,地址为江西省玉山县,矿山名称为玉山县怀*****区白沙龙矿点,经济类型为集体,矿种为萤石,开采方*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0.5万吨/年,矿区面积为0.122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2000年5月至2003年5月...(本文书还有114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