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2023年12月20日,被告人黄**在眉山市彭*区××街***小区××栋××单元××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还查明,在审理阶段,被告人黄**的家属代其预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物证:米白色长袖外套1件、白色长袖毛衣1件、蓝色双肩包1个、笔记本电脑1台、红米手机2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及通知书、逮捕证及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证、某乙公司的营业执照、某乙公司的采购订单、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眉山中航12-ppm-转接片激光焊接机ccd视觉系统技术协议、眉山中航12-ppm-入壳预焊机ccd视觉系统技术协议、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3.证人陈*某、杨**、秦*某的证言;4.被告人...(本文书还有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