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友*********诉被告江苏双某光学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双某公司”)、江苏新某********(下称“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新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新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87718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5877181.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上述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新某公司对双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某公司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7年1月1日,经结转后双某公司欠原告货物共计1929951.07元未付。直至2021年12月1...(本文书还有2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