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12595元,未执行71259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2022年4月18日、2022年6月13日、2022年6月2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骆**银行账户、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对...(本文书还有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