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太原锦绣**************(以下简称锦绣公司)、海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福公司),第三人侯**、山西德恒*******(以下简称德恒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锦绣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第三人侯**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福公司、第三人德恒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锦绣公司、海福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5年7月18日至2016年7月18日止;按年利率11%的标准,自2016年7月1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锦绣公司、海福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10万元;3、海福公司支付公证费1010元及快递费42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本文书还有4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