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贸航公司是否有权请求分摊共同海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案涉事故发生后,贸航公司发布了共同海损声明,九三公司在提取案涉航次运输的全部货物时出具了海损保证书,平安保险公司亦就该货物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付款出具了海损保证书。本案所涉共同海损费用主要是船舶、拖航、港口等费用,已由船方或其代理支付。故,贸航公司作为共同海损事故发生时的船舶所有人,有权向作为受益方的收货人九三公司及其担保人平安保险公司请求分...(本文书还有9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