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刘**,原审第三人某某农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24)豫03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原审第三人某某农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平安*****************上诉请求:1.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中国平安*****************少赔偿15万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范**、刘**承担。事实与理由:1.洛阳精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精神并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中有汝阳县城关镇张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范**亲属范江娃、范妮及邻居杜见中、李**、李*现证人证言复印件,该部分证据不客观、不真实,证人均与范**有利害关系,均未到庭接受各方询问,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洛阳精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作出的范**因颅脑损伤系六级精神伤残,依据不足,不应被采纳。2.一处损伤仅对应一处伤残,本案范**系重度颅脑损伤,并因颅脑损伤评残,洛阳景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范**颅脑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而洛阳精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范**颅脑损伤伤残等级为六级,存在两个鉴定结论,结论必存在重叠的部分,一审法院直接简单累计叠加,属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定的第一个考虑因素就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而本案中范**和刘...(本文书还有6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