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判程序并无不当。1.宋**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粮食直补款是国家为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保持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村稳定直接给予种粮农民的补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庭审中均认可案涉3亩土地自1988年复耕后一直由宋**耕种,宋**有权就案涉3亩土地的直补款提起诉讼。2.1989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2011年3月5日实施的《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以及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本文书还有1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