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嘉豪国际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豪保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宫**、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孙*松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嘉豪保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宫**、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豪保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嘉豪保安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宫**、张**承担。事实与理由:嘉豪保安公司对本案仲裁裁决以及一审判决不予认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宫**、张**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嘉豪保安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嘉豪保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嘉豪保安公司无需支付死者宫兆文之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59460元;2.判决嘉豪保安公司无需支付死者宫兆文之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3.本案全部诉...(本文书还有2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