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嘉豪国际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豪保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宫**、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孙*松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嘉豪保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宫**、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豪保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宫**、张**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宫**、张**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嘉豪保安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已反复提出:第一,宫**、张**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是以宫兆文作为主体来证明亲属关系的,此证据并不能证明宫**、张**的全部子女情况;第二,在宫**、张**提交的由锦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中,也未能证明宫**、张**仅有宫某1、宫某2、宫兆文三名子女;第三,宫**、张**并未举证证明其是依靠死者宫兆文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仅就宫**、张**提交的现有证据来看,假设宫**、张**仅有此三名子女,那么该三人对宫**、张**都负有赡养义务,应当共同、同等地承担赡养义务,与此同时,据宫**、张**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宫**、张**是依靠死者宫兆文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宫**、张**作为...(本文书还有5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