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陆**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翌程**********(以下简称翌程公司)、云南路港****(以下简称路港公司)、红河公路********(原红河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桥梁公司)、红河公路*(以下简称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云民终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翌程公司等利用建筑市场强势地位,以拒不结算、不支付工程款威胁,迫使陆**签署不公平、脱离实际的《预结算书》《承诺书》,上述《预结算书》《承诺书》当属无效(二)从《预结算书》《承诺书》的内容看,案涉工程尚未进行最终结算1.《预结算书》约定,预结算款19136245元非最终结算款;2.其所附《陆**施工队支付、扣款统计表》中亦载明“本表未完善,有争议款项作后续讨论”;3.陆**于2015年6月26日出具《承诺书》,仅为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并非对应付工程款最终金额的放弃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一)桥梁公...(本文书还有3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