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城某银*******(以下简称某银行)因与被申请人李**、霍**、赤峰某地*******(以下简称某公司)、史**、刘*、敖**及一审被告刘**、郭**、内蒙古某******(以下简称某某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银行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某银行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缺乏证据证明。(一)原审法院认定某公司是该笔借款实际使用人而由其承担还款责任,但未判令李**承担还款责任系错误。李**作为借款人在《个人借款合同》上签字,其应当知晓...(本文书还有1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