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收到起诉人林**诉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分局的起诉状。起诉人林**诉称,2021年1月28日18时左右,驾驶机动车(车牌号:川k6××**)被车辆(车牌号:川a9××**)驾驶人拦停说发生刮擦。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作出的责任认定不符合事实根据,应予以撤销并重新复核此次交通事故。故诉至本院,请求:1.要求被起诉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分局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编号...(本文书还有3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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