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市路*********与被告张*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台州市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台州市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4657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台州市路*********系从事不锈钢制品加工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张*系从事酒店油烟罩安装的工作者。被告因需委托原告为其加工油烟罩。2020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尚*原告加工款46...(本文书还有1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