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黄**、某保险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被告黄**、某保险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7448元(包含医疗费2000元、误工费12896元、营养费1000元、电动车维修费700元、交通费400元、手机修理费400元、残疾辅助器具拐杖费27元、病案打印费2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4年5月30日13时10分许,被告黄**驾驶的×××小型轿车沿贺*县礼贤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口处向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两轮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原告手机损坏。交警队认定被告黄**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文书还有2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