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川市兴************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83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至3月,原告给被告供应日用百货,共计8341元,原告多次索要货款,被告一直推托不予结账,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341元。
被告宁夏迈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本文书还有4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