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魏**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魏**支付原告装修费5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1月15日签订西夏某室装修合同,完工验收后,被告因没有钱写下欠条一张为证。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50000元整。
被告魏**经合法...(本文书还有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