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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审计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公安行政管理>>其他>>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苏06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6
  •  
  • 【案例概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某益置业提供了以下证据:

    1、一份记账凭证及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用以证明案涉7999万元系某益置业与某南建筑公司间的往来款。

    2、甲方为某益置业、乙方为某南建筑公司、丙方为某南建设的《债权债务往来抵销协议》,用以证明案涉7999万元后续通过某南建设进行了抵销,系企业间的正常往来,并非抽逃出资。

    某南建设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认可。

    ××建设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益置业的股东某南建设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本文书还有81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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