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为与被告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引导至义乌市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晓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姚*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姚*与原告黄**系朋友关系。被告曾于2018年8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又于2019年3月7日、8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共计借款17万元。嗣后返还借款本...(本文书还有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