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延津县某********(以下简称狐狸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24)豫0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裴**及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狐狸俱乐部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书;2.依法改判郭**支付狐狸俱乐部保证金840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郭**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超范围判决。(一)在本案一审第一次开庭时,郭**提出反诉,明确要求撤销涉案合同,后在审判人员多次向郭**反复确定是要求撤销合同还是要求解除合同,郭**均称是狐狸俱乐部逼迫郭**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要求撤销涉案合同,但在后来网上开庭时,郭**又称要求变更为解除合同,狐狸俱乐部认为反诉请求在第一次开庭时已经明确,郭**的更改请求是无效的,因为撤销与解除合同从根本上是两个不同的诉,一审法院应当按照郭**第一次庭审中要求撤销合同来进行审理判决,但一审法院却判决解除合同,属超范围判决。(二)本案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显示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关于遗留酒水问题,共计价值一万多块钱,上诉人留给被上诉人让其试着卖,实际上被上诉人也卖出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被被上诉人的员工顶了工资,剩余的酒水不够退给酒水商了,才导致酒水商把碟机等物品带走,在这期间,上诉人一直积极协商酒水问题,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提出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把酒退给酒水商,另外是将酒水钱10000多元给酒水商支付了,正是在酒水不够无法退还,被上诉人又没有钱的情况下,才导致碟机被拿走,但在该过程中,上诉人无...(本文书还有6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