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湖北省黄*************(以下简称某某委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某委会法定代表人何**及某某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所缴纳的流转租金3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的四倍,自2015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给11户村民的补偿款15790.5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5790.5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的四倍,自2018年6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建设农庄的损失5909807.13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评估费26000元;5、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7日,被告为发展乡村经济,开发库区旅游,就蕲春县大同镇烈马嘴岛流转事宜,与原告签订《烈马嘴岛流转合同》,合同约定:烈马嘴岛林地使用和经营权由被告流转给原告,期限50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65年12月30日止;流转期内被告应负责调处好该范围内本村村民与原告之间矛盾,确保原告自主经营;在开发期限内被告应负责协助原告办理各项手续,费用由原...(本文书还有5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