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与被告瞿**、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瞿**、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瞿**、刘**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11,496.79元,合计211,496.79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11月10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代理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8日,被告瞿**、刘**以装修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授信20万元借款给被告使用,期限为36个月。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22...(本文书还有1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