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诉被告王**、甘*、刘*、河南正昊********(以下简称正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甘*、正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甘*、刘*偿还原告借款173万元及利息(按照月息1分5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正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保全费、担保保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王**几年前经人介绍认识。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1年10月11日,王**以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经营需要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4笔共计173万元,约定月息2分。其中2020...(本文书还有1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