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西建工**********(以下简称第四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闽路*******(以下简称闽路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四建筑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第四建筑公司向闽路润公司支付违约金532,886.93元和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0元。事实和理由:第一,对于第四建筑公司向闽路润公司自2020年2月6日之后累计支付的6,000,000元,应当先用于抵扣货款本金,而非违约金。然而,一审判决该款项先用于抵扣违约金,导致违约金重复计算,进而致使违约金超过法定标准。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核减为532,886.93元更为合理。第三,闽路润公司主张的...(本文书还有4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