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市宏*******(以下简称宏朗运输公司)与被告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朗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朗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833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883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21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所有的桂j2××**号、桂j××**号车辆系被告向银行抵押贷款购买,该两辆车挂靠在原告处,双方约定由原告代缴、代垫车辆贷款、保险及其他管理服务费用。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截止2021年5月27日,被告共欠原告各项费用88330元。因被告未归还欠款,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约定被告于2022年5月27日前归还欠款,并承诺从欠款日起每月计付2%利息,逾期还款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今,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原告为...(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